预付卡相关知识及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危害性介绍
一、预付卡基础知识
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,按发卡企业不同可划分为两类:一类是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、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的用途预付卡,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,可跨地区、跨行业、跨法人使用,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并获取《支付业务许可证》;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,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,属于商务部门监管范畴。
二、多用途预付卡持牌机构
取得《支付业务许可证》的预付卡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,任何非金融机构不的发行多用途预付卡,一经发现,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。关于全国范围内多用途预付卡持牌机构的名单,公众可登陆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.pbc.gov.cn,进入“政务公开>行政执法信息>行政审批公示>《支付业务许可证》核发信息公告>已获许可机构(支付机构)”栏目查看相关信息。
三、人民银行依法监管多用途预付卡业务依据
1、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0〕第2号);2、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12〕第12号);3、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13〕第6号)。
四、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范畴
擅自扩大单用途预付卡的应用范围;发行与受理跨法人、跨领域、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。
五、整治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违规经营内容
检查预付卡发行主体合规资质、客户备付金安全、预付卡资金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;清理整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机构;惩戒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的行为;严厉打击利用预付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六、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危害
未取得支付结算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,违反了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的规定,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,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,情节严重的,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(三),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。适用于多用途预付卡的具体情形: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。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、跨行业、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,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,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。